主权项 |
1.一种热塑性塑模组合物,包含下述物质之掺合物: 10至50重量%(A)、0至40重量%(B)及10至90重量(C),其中 (A)表示包含经交联橡胶基材之接枝橡胶,其含有: (A1)相对于基材之重量1至50%核心,以及 (A2)相对于基材之重量50至99%外壳,其含有至少一聚 合丙烯酸酯,其系接枝至 (A3)一接枝相,且其中 (B)表示共聚合性母质,含有至少一选自于由下述物 质组成之第一组群的单体:苯乙烯、-甲基苯乙 烯、卤化环之苯乙烯及烷基化环之苯乙烯,以及至 少一选自于由下述物质组成之第二组群的单体:( 甲基)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及顺丁烯二酸酐, 其中该第一组群之单体相对于第二组群之单体的 重量比率范围为85:15至65:35,且其中 (C)表示一芳族(共)聚碳酸酯树脂, 其中该基材与该接枝相彼此相对之重量比率为30: 70至80:20,其中(A1)含有至少一选自于下述物质组成 之组群的聚合作用产物:苯乙烯、-甲基苯乙烯 、卤化环之苯乙烯及烷基化环之苯乙烯,以及其(A2 )表示包围该核心之经交联的烷基丙烯酸酯外壳, 该基材系以颗粒形式存在,其重量平均尺寸大小为 0.05至1.0微米,以及其中接枝相(A3)含有至少一选自 于下述物质组成之第三组群的单体:苯乙烯、- 甲基苯乙烯、卤化环之苯乙烯及烷基化环之苯乙 烯与至少一选自于由下述物质构成之第四组群的 单体:(甲基)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及顺丁烯二 酸酐的共聚物,以及其中该第三组群之单体相对于 第四组群之单体的重量比率范围为85:15至65:35。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接枝橡胶 (A)之存在量为20至40重量%。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共聚性母 质(B)之存在量为10至30重量%。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共)聚碳 酸酯(C)之存在量为30至70重量%。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接枝橡胶 包含相对于其重量40至70百分比之经交联橡胶基材 。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核心内容 物系由至少一选自于下述物质组成之组群的成分 聚合而成: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卤化环之苯 乙烯及烷基化环之苯乙烯。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组合物,其中该核心系经 交联。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外壳含有 聚合之丙烯酸C1-18-烷酯。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组合物,其中该外壳系经 交联。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该重量平 均颗粒尺寸为0.1至0.6微米。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组合物,其中颗粒形式 之特征为由大态样及小态样组成之双态样尺寸分 布。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组合物,其中小态样之 重量平均颗粒尺寸为0.05至0.3微米以及其中大态样 之重量平均颗粒尺寸为0.3至1.0微米。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组合物,其中小态样之 重量平均颗粒尺寸为0.1至0.25微米以及其中大态样 之重量平均颗粒尺寸为0.35至0.6微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