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用于经由网际网路协定之语音之系统及方法
摘要 本发明揭露一种无网际网路协定能力的无线电话,其仍然会与使用网际网路协定的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组件会分配基于电话的位置之暂时网际网路协定位址给无线电话,然后会将来自于无线电话的经由空中(OTA)语音协定封包(如IS-95封包)转换成网际网路协定封包。网际网路协定封包会经由基础设施而传送到另一个通信装置。依序地,表示来自于通信装置的语音通信之网际网路协定封包会经由基础设施传送,转换成OTA封包,并且传送到无线电话。
申请公布号 TWI239181 申请公布日期 2005.09.01
申请号 TW091114975 申请日期 2002.07.05
申请人 奎康公司 发明人 罗伯S. 达里;丹 法希洛夫斯基
分类号 H04L29/02 主分类号 H04L29/0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长文 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201号7楼
主权项 1.一种经由网际网路协定之语音(VOIP)之系统,包括:至少一基础设施组件,用以与使用不同于网际网路协定(IP)之经由空中协定的一无线装置之一个或多个无线装置通信,该基础设施组件包括:至少一逻辑组件,促进一目标无线装置与一通信装置之间的通信,该目标无线装置不支援IP,该逻辑组件之实施方法动作包括:将IP协定的资讯转换成无线装置协定;将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目标无线装置;将来自于该目标无线装置之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转换成IP协定;以及将IP协定的资讯朝向该通信装置传送。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分码多路接达(CDMA)空中介面协定。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BTS)。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控制器(BSC)。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经由空中(OTA)语音协定。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OTA协定封包转换成IP封包。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展频协定。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系统,其中一OTA协定语音封包的尺寸系小于一IP封包的尺寸。11.一种用于将IP的资讯传送到一不支援IP的无线装置之方法,包括:将IP的资讯转换成一经由空中(OTA)协定;以及将OTA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无线装置。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来自于该无线装置之OTA协定的资讯转换成IP;以及将IP的资讯朝向一通信装置传送。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进一步包括使该无线装置与至少某种程度基于该无线装置的一位置之一IP位址结合。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方法,其中该方法系藉由一通信系统基础设施组件来实施。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方法,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BTS)。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方法,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控制器(BSC)。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该OTA协定系一CDMA协定。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包括将OTA协定封包转换成IP封包。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方法,包括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该OTA协定系一CDMA语音协定。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一OTA协定语音封包的尺寸系小于一IP封包的尺寸。22.一种电脑程式装置,包括:用以将来自于一通信系统基础设施之IP的资讯转换成经由空中(OTA)协定封包的资讯以提供第一转换封包之装置;用以将来自于一无线装置之OTA协定封包的资讯转换成IP封包以提供第二转换封包之装置;以及用以提供该无线装置与使用该第一转换封包及该第二转换封包的该基础设施之间的通信之装置。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其中一第一转换封包的尺寸系小于一第二转换封包。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装置,其中一第一转换封包的尺寸系小于一第二转换封包的一标头。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其中该OTA协定系一CDMA协定。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其中该逻辑装置系藉由一基础设施组件来执行。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装置,其中该组件为一基地台或一基地台控制器。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进一步包括:用以使该无线装置与至少某种程度基于该无线装置的一位置之一IP位址结合之装置。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装置,其中该OTA协定系一CDMA协定。30.一种通信系统,包括:至少一无线端点于该系统中;以及一支援IP的基础设施,该基础设施包括与该无线端点通信的一虚拟IP端点,该虚拟IP端点会接收具有配置至该虚拟IP端点且会由该无线端点接收之一IP位址的资讯,该虚拟IP端点会提供该资讯至该无线端点。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系统,其中该虚拟IP端点存取至少一个逻辑组件之实施方法动作,包括:将IP协定的资讯转换成无线装置协定;将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无线端点;将来自于该无线端点之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转换成IP协定;以及将IP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通信装置。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分码多路接达(CDMA)协定。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系统,其中该虚拟IP端点系一基地台(BTS)。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经由空中(OTA)协定。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OTA协定封包转换成IP封包。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2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3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5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CDMA协定。3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用于一卫星通信系统之一闸道。4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选自包括CDMA、WCDMA、TDMA、TD-SCDMA、UMTS之一群协定的一协定。4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方法,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用于一卫星通信系统之一闸道。4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选自包括CDMA、WCDMA、TDMA、TD-SCDMA、UMTS之一群协定的一协定。4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资讯系表示数位化语音、或语音资料、或数位化影像资料。44.一种经由网际网路协定之语音(VOIP)之系统,包括:至少一基础设施组件,用以与使用不同于网际网路协定(IP)之经由空中协定的一无线装置之一个或多个无线装置通信;以及至少一无线通信装置,用以与该基础设施通信,该目标无线装置不支援IP。4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4项之VOIP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系一目标无线装置,以及该基础设施组件包括:至少一逻辑组件,促进该目标无线装置与另一通信装置之间的通信,该目标无线装置不支援IP,该逻辑组件之实施方法动作包括:将IP协定的资讯转换成无线装置协定;将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目标无线装置;将来自于该目标无线装置之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转换成IP协定;以及将IP协定的资讯朝向另外的通信装置传送。4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分码多路接达(CDMA)空中介面协定。4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BTS)。4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一基地台控制器(BSC)。4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用于一卫星通信系统之一闸道。5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经由空中(OTA)语音协定。5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OTA协定封包转换成IP封包。5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3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5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5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8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展频协定。5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9项之系统,其中一OTA协定语音封包的尺寸系小于一IP封包的尺寸。5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未实施语音编码(vocoding)之一通信基础设施的一部分。5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4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组件系未实施语音解码(devocoding)之一通信基础设施的一部分。5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方法,其中该无线装置系一第一无线装置且该第一无线装置系以一呼叫而与一第二无线装置通信,以及该方法包括在该呼叫中,未实施串接(tandem)语音编码。5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系统,其中该基础设施会在两个无线装置之间,以一呼叫将来自于一基础设施端点的资讯传送到另一基础设施端点,而不会将该资讯做语音编码或语音解码。60.一种通信系统,包括:至少第一无线端点及第二无线端点于该系统中;以及一支援IP的基础设施,该基础设施包括与该第一无线端点通信的一第一虚拟IP端点,该第一虚拟IP端点会接收来自于该第一无线端点的资讯且经由该基础设施而将该资讯传送到用以将从此传送到该第二无线端点之第二IP端点,其中该资讯的压缩或解压缩不会藉由该基础设施来实施。6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0项之系统,其中至少该第一虚拟IP端点存取至少一逻辑组件之实施方法动作,包括:将IP协定的资讯转换成无线装置协定;将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第一无线端点;将来自于该第一无线端点之无线装置协定的资讯转换成IP协定;以及将IP协定的资讯传送到该第二IP端点。6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9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选自包括CDMA、WCDMA、TDMA、TD-SCDMA、UMTS之一群协定的一协定。6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0项之系统,其中该第一虚拟IP端点系一基地台(BTS)。6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9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经由空中(OTA)协定。6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9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OTA协定封包转换成IP封包。6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9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6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0项之系统,其中该逻辑组件会将IP封包转换成OTA协定封包。6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5项之系统,其中该无线装置协定系一CDMA协定。图式简单说明:图1系一目前较佳发明的无线通信系统之方块图;图2系当无线装置建立及保持呼叫时,用于与使用能以网际网路协定启动(IP-enabled)的基础设施之非以网际网路协定为基础(non-IP-based)的无线装置通信之逻辑的流程图;图3系当呼叫无线电话时,用于与使用以网际网路协定启动的基础设施之非以网际网路协定为基础的无线电话通信之逻辑的流程图;图4系将网际网路协定位址分配至无线电话之第一方法的流程图;以及图5系将网际网路协定位址分配至无线电话之第二方法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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