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体液引流装置,系包含:一导管,该导管具有一第一端部及一相对之第二端部,该第一端部系得与一实验动物之取样部连通,且靠近该第一端部之导管段系预先设有至少一硬管植入区;以及至少一支撑内管,系套叠于该导管之硬管植入区内,该支撑内管具有一弯角,俾令连接该取样部之导管段与外伸出该实验动物之导管段间形成一夹角。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体液系为血液。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导管系一软质材料制成。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导管系选自聚乙烯(Polyethylene, PE)、矽烯(Siliconlene)、聚亚胺酯(Polyurethrance)等材质所组组群之一者所制成。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取样部系一股动脉(Femur Artery)。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取样部系一股静脉(Femur Vein)。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支撑内管系选自不锈钢、铝合金、硬塑胶及其他具可挠性之刚性物质所组组群之一者所制成。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支撑内管之弯曲角度介于80至120度之间。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支撑内管之外径系等于或略大于该导管内径,但不超过导管材质可容许之张力最大扩张范围。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支撑内管之长度取决于实验动物之体重。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实验动物体重接近350公克时,其内管长度约为20毫米以下。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实验动物体重低于300公克时,其内管长度约为10至15毫米之间。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导管外部系增设一硬质护管。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护管长度不得超过该导管之总长。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护管系一塑胶材质制成。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3项之体液引流装置,其中,该护管系一金属材质制成。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系本创作之体液引流装置之上视暨局部放大示意图;以及第2图系习用引流导管于实验操作中弯折之局部放大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