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用于作为预防及治疗癌症之植入肿瘤细胞之装置及制造该装置的方法
摘要 一种用以预防及治疗癌症之可植入体内装置包含有一可植入之槽体,且其中含有肿瘤细胞或经设计而能表现至少一种相当于病人肿瘤抗原之体细胞;此槽体具有孔壁以提供育孔洞之界限于病人免疫细胞与槽体细胞之间;此界限之孔洞足以允许亚细胞抗原性物质通过此界限,但防止包含在内的细胞及病人免疫细胞通过一此界限。
申请公布号 TW442294 申请公布日期 2001.06.23
申请号 TW085105177 申请日期 1996.04.29
申请人 巴克斯特国际公司 发明人 洛宾.李戈勒;杰姆士H.布洛科;维廉D.强斯顿;史帝芬A.勒凡;大卫A.玛利安诺夫
分类号 A61K45/05 主分类号 A61K45/05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镒珠 台北市长安东路二段一一二号九楼
主权项 1.一种用于预防及治疗癌症之可植入装置,其包含:(a)界定容纳细胞之槽体之壁装置,该壁装置包括在患者之免疫细胞及所包含细胞间之一多孔界限,其允许在槽体内之细胞之亚细胞抗原物质通过该界限,其中该壁装置包括界定容纳细胞之槽体之内部表面及界定与患者组织之界面之外部表面,该内部表面足以将细胞自患者组织之细胞免疫反应中分离,该外部表面具有一种使患者组织的血管构造接近但不实质上进入界面生长之构象且具有范围自约0.6至20微米之公称孔径;及(b)为了治疗或预防患者之癌症的目的之被包含于槽体内及不能通过该界限之细胞,该细胞为具有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肿瘤细胞,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非肿瘤性人类细胞,或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其他体细胞。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进一步包括一种与槽体分开,或被包含在槽体内的免疫强化分子之来源。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其中该免疫强化分子为淋巴毒素,巨噬细胞移动抑制因子(MIF),颗粒性巨噬细胞菌落刺激因子(GM-CSF),间白素-1(IL-1),间白素-2(IL-2),间白素-3(IL-3),间白素-4(IL-4),间白素-6(IL-6),间白素-10(IL-10),间白素-12(IL-12),干扰素-(IFN-),肿瘤坏死因子(TNF),TGF-或肿瘤抗原。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其中该来源系指含有免疫强化分子之脂质体。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其中该来源系指含有免疫强化分子之微胶囊(microcapsule)。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装置,其中该来源系指亦包含在该槽体中的体细胞,其已经设计而能表现并分泌免疫强化分子。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已被设计能表现并分泌免疫强化分子。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为存活的。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为非肿瘤产生性的。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已被照过射。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为自体的。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为同种异体的。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系来自同种异体肿瘤细胞株。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可植入装置,其与可施予的第二肿瘤细胞联合,该肿瘤细胞为非肿瘤产生性且未包含于槽体中。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二肿瘤细胞为自体的。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二肿瘤细胞为同种异体的。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二肿瘤细胞系来自同种异体肿瘤细胞株。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二肿瘤细胞至少有一部分为经设计能表现并分泌免疫强化分子。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装置,其中该第二肿瘤细胞为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种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非肿瘤性人类细胞。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肿瘤细胞是预防及治疗患者肿瘤之一种方法,其包括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种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非肿瘤性人类细胞。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装置,其中该非肿瘤性人类细胞为间皮细胞,上皮细胞,内皮细胞,肝细胞,肌纤维母细胞或纤维组织母细胞。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槽体包括微胶囊,中空纤维,超过滤膜槽体,膜扩散槽体,或导管灌流装置。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7项中任一项之装置,其中该槽体包括提供进入槽体之通道装置。24.一种制造可植入装置的方法,其包括(a)提供一种界定容纳细胞之槽体之多孔壁,其中该多孔壁能提供一界限其防止患者免疫细胞通过此界限,但允许于槽体内之细胞之亚细胞抗原物质通过此界限;(b)提供为治疗或防止患者之癌症的目的之细胞,该细胞为具有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肿瘤细胞,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非肿瘤性人类细胞,或经设计能表现至少一个相当于患者肿瘤细胞抗原之抗原的其他体细胞;及(c)将该细胞置入槽体内。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方法,其系用于治疗或预防固体肿瘤,转移性肿瘤或白血病癌症之目的。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方法,其系用于治疗或预防淋巴瘤,黑色瘤,结肠癌,乳房癌,肺癌,纤维肉瘤,肾癌或神经母细胞瘤之目的。图式简单说明:第一图为一略图以说明直接与间接之抗原呈献。第二图为发明中较偏好使用之槽体的图解。第三图为一表格以显示依照本发明之治疗后,老鼠对肿瘤激发之反应,如例一所述。第四图显示动物被植入发明装置时以103个MCA-38细胞进行激发,之后在激发位置检测到肿瘤时的天收,如例一所述。对照之动物则未接受发明装置。第五图显示在植入含有切除硬块之组织的装置后,在142-3号狗剩余之皮下硬块的大小。如例二所述。第六图描述在手术切除超过95%之肿瘤后,4008号狗其剩余肿瘤之大小。切除之肿瘤作为组织来源装填入装置后植入皮下。如例二所述。第七图(出自例3)显示C57/B6小鼠其预先存在之MCA-38肿瘤以照过射久之MCA-38肿瘤细胞同时于槽体内外给予治疗后其存活率。此图亦显示当合并给予位于槽体内之未照过射细胞及槽体外照过射细胞进行治疗时之存活率。第八图(出自例3)显示C57/B6小鼠其预先存在之MCA-38肿瘤以照过及未照过射之MCA-38肿瘤细胞同时于槽体内外给予治疗后其存活率。第九图(出自例3)显示C57/B68小鼠其预先存在位于背部皮下空间之MCA-38肿瘤以槽体内与槽体外之照过射肿瘤细胞给予治疗后之存活率。第十图显示例4中之实验方法。第十一图(出自例4)显示C57/B6小鼠在切除预先存在之MCA-38肿瘤并给予含有未照过射MCA-38肿瘤细胞之槽体,且在槽体外不给予细胞的情况下其存活率。第十二图显示例5之实验方法。第十三图(出自例5)显示C57/B6小鼠在先以生长于同基因型动物之B16黑色瘤进行免疫后,再以B16黑色瘤进行激发时之存活率。第十四图(出自例6)显示C57/B6小鼠在先以游离之照过射C57卵巢肿瘤细胞及含有照过射C57卵巢肿瘤之装置进行免疫,四周后再以C57卵巢肿瘤进行激发时之存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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