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
摘要 本创作有关于一种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尤指一种崭新外型之设计。在说明本创作之前,谨先列举曾蒙 钧局核准且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者」之案例,以供参考。钧局曾经核准过之第7032033号「新颖台灯(三)」(请参阅附件1之公告案第42690号),其外型之构成为:1.灯座2.灯座3.可弯曲之软管灯臂,及4.灯罩但经他人以如附件2所示之理由及证据向前述第7032033号专利案提出异议后,经 钧局审定为「异议不成立」(请参阅附件3)。然而附件2所示之异议证物所刊载之「见台灯」,其外型构成亦为:1.灯座2.支杆3.可弯曲之软管灯臂,及4.灯罩除了灯罩部份,附件1与附件2两者互相差异之外,其余部份(也就是指1.灯座、2.支杆、3. 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三部份) 均「完全相同」。但是,经过钧局审慎而客观地再审查后,仍审定「异议不成立」。其理由为:「台灯之灯座、支杆及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构件之形状那者相同,但为同类物品大多雷同之基本附属构件,不足构成异议证据之有效要件」。由上述 钧局曾经客观审核过之案例可知:任何一新式样物品,纵令其大部份之形状为知见附件1之灯座、支杆及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三大部份为见之形状,见之形状就占了全体 3/4),但只要有少部份之差异(即灯罩部份,但仅占全体的1/4),就足以使「两者整体外观造型有显着之差异 」(请参阅附件3之第3项审定理由 ),仍然符合「首先创作」之要件。或许 钧局 贵审查委员于审查时,会有「本创作造形仿傚一般知的动物之基本形态」的观点, 钧局 贵审查委员应就本创作改良「既知同类物品后具和谐美感之整体造型」综合加以审究。如上述所列举之第1、2、3 个案例,亦是「运用见之技术,在外观简易修饰之作」,而 钧局确持以「整体造型」之创作,客观审慎的核准其新式样专利。再进一步说明之前,以下再列举 钧局所核准「造形亦是仿傚一般知之动物基本形态」之新式样专利,以供 钧局 贵审查委员审查之参考。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9377号「俏皮松鼠新颖玩偶」,公告编号第207472号(敬请参阅附件4),它的「造形亦是仿傚一般松鼠知之基本形态」;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8498号「大俏皮河马新颖玩偶」,公告编号第204951号码(敬请参阅附件5),它的「造形亦是仿傚一般河马知之基本形态」;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6750 号「玩具布偶(二)」,公告编号第202317号(敬请参阅附件6),它的「造型亦是仿傚一般猩猩知之基本形态」;综上所述,「造形仿傚一般人知的之基本形态,在外观上简易修饰之创作「即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亦是符合准予新式样专利之要件。请参阅第1~8图所示,本创作人突破动物四脚着地之传统形状,而设计出大象头、人身及神情之特异可爱之造型;本创作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身穿球衣,并在于球衣之胸前设有〝V〞标致,其手上拿着棒球及手套象头上戴一小帽配合深具美感之各部位,乃构成一趣味横生、活泼俏皮之动物造型,可予消费者一种视觉之心灵美感如上所述本创作即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故本创作依法提出申请,恳请 贵审查委员早日准予专利,至为感祷。
申请公布号 TW234002 申请公布日期 1994.11.01
申请号 TW083302099 申请日期 1994.03.22
申请人 华航玩具有限公司 发明人 谢东海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主权项 中高压产生器输入控制端系可经定压源、自动控 光器与直 流低压电源相接,以达到自动调光者。9.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气氛调光日光灯装置,其 中高压产生器得连接天线,使天线在接近灯管或与 灯管管 壁接触时,灯管得因感应高压电子流而局部放光者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气氛调光日光灯 装置, 其亦可将高压产生器之高压线圈接地之一端脚抽 出,与灯 管开路之另一端脚相接,使高压线圈与灯管形成一 密闭回 路,亦可达到控光效果。第1图为习见灯管结构示 意图。 第2A图为本创作电路方块图。第2图为本创作之高 压产 生器电路示意图。第3图为本创作另一实施例电路 图。第 4图为本创作另一实施例电路图。第5图为本创作 另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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