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 | ||
摘要 | 本创作有关于一种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尤指一种崭新外型之设计。在说明本创作之前,谨先列举曾蒙 钧局核准且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者」之案例,以供参考。钧局曾经核准过之第7032033号「新颖台灯(三)」(请参阅附件1之公告案第42690号),其外型之构成为:1.灯座2.灯座3.可弯曲之软管灯臂,及4.灯罩但经他人以如附件2所示之理由及证据向前述第7032033号专利案提出异议后,经 钧局审定为「异议不成立」(请参阅附件3)。然而附件2所示之异议证物所刊载之「见台灯」,其外型构成亦为:1.灯座2.支杆3.可弯曲之软管灯臂,及4.灯罩除了灯罩部份,附件1与附件2两者互相差异之外,其余部份(也就是指1.灯座、2.支杆、3. 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三部份) 均「完全相同」。但是,经过钧局审慎而客观地再审查后,仍审定「异议不成立」。其理由为:「台灯之灯座、支杆及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构件之形状那者相同,但为同类物品大多雷同之基本附属构件,不足构成异议证据之有效要件」。由上述 钧局曾经客观审核过之案例可知:任何一新式样物品,纵令其大部份之形状为知见附件1之灯座、支杆及可弯曲之软管灯臂等三大部份为见之形状,见之形状就占了全体 3/4),但只要有少部份之差异(即灯罩部份,但仅占全体的1/4),就足以使「两者整体外观造型有显着之差异 」(请参阅附件3之第3项审定理由 ),仍然符合「首先创作」之要件。或许 钧局 贵审查委员于审查时,会有「本创作造形仿傚一般知的动物之基本形态」的观点, 钧局 贵审查委员应就本创作改良「既知同类物品后具和谐美感之整体造型」综合加以审究。如上述所列举之第1、2、3 个案例,亦是「运用见之技术,在外观简易修饰之作」,而 钧局确持以「整体造型」之创作,客观审慎的核准其新式样专利。再进一步说明之前,以下再列举 钧局所核准「造形亦是仿傚一般知之动物基本形态」之新式样专利,以供 钧局 贵审查委员审查之参考。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9377号「俏皮松鼠新颖玩偶」,公告编号第207472号(敬请参阅附件4),它的「造形亦是仿傚一般松鼠知之基本形态」;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8498号「大俏皮河马新颖玩偶」,公告编号第204951号码(敬请参阅附件5),它的「造形亦是仿傚一般河马知之基本形态」;如 钧局所核准之申请案号第81306750 号「玩具布偶(二)」,公告编号第202317号(敬请参阅附件6),它的「造型亦是仿傚一般猩猩知之基本形态」;综上所述,「造形仿傚一般人知的之基本形态,在外观上简易修饰之创作「即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亦是符合准予新式样专利之要件。请参阅第1~8图所示,本创作人突破动物四脚着地之传统形状,而设计出大象头、人身及神情之特异可爱之造型;本创作可爱大象棒球员玩偶身穿球衣,并在于球衣之胸前设有〝V〞标致,其手上拿着棒球及手套象头上戴一小帽配合深具美感之各部位,乃构成一趣味横生、活泼俏皮之动物造型,可予消费者一种视觉之心灵美感如上所述本创作即属于「改变已有物品之形状而成另一特异之造型」,故本创作依法提出申请,恳请 贵审查委员早日准予专利,至为感祷。 | ||
申请公布号 | TW234002 | 申请公布日期 | 1994.11.01 |
申请号 | TW083302099 | 申请日期 | 1994.03.22 |
申请人 | 华航玩具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谢东海 |
分类号 | 主分类号 | ||
代理机构 | 代理人 | ||
主权项 | 中高压产生器输入控制端系可经定压源、自动控 光器与直 流低压电源相接,以达到自动调光者。9.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气氛调光日光灯装置,其 中高压产生器得连接天线,使天线在接近灯管或与 灯管管 壁接触时,灯管得因感应高压电子流而局部放光者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气氛调光日光灯 装置, 其亦可将高压产生器之高压线圈接地之一端脚抽 出,与灯 管开路之另一端脚相接,使高压线圈与灯管形成一 密闭回 路,亦可达到控光效果。第1图为习见灯管结构示 意图。 第2A图为本创作电路方块图。第2图为本创作之高 压产 生器电路示意图。第3图为本创作另一实施例电路 图。第 4图为本创作另一实施例电路图。第5图为本创作 另一实 | ||
地址 | 台北县汐止镇大同路一段三三七巷十六弄十九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