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可让光去色之记录材料
摘要 一种可被光脱色之记录材料,包括一种在可见光区具有吸收的有色染料,和一种如通式(1)代表之硼化合物,□ (1)式中,R1,R2,R3和R4各自独立代表烷基,芳基,烯丙基,芳烷基,烯基,炔基,矽烷基,杂环基,取代之烷基,取代之芳基,取乏之烯丙基,取代之芳烷基,取代之烯基,取代之炔基,或取代之矽烷基;而 Z+ 代表四级铵,四级啶,四级,或鏻阳离子。
申请公布号 TW232023 申请公布日期 1994.10.11
申请号 TW082101481 申请日期 1993.03.01
申请人 昭和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室伏克己;细田喜一
分类号 C09D11/10 主分类号 C09D11/1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康伟言 台北巿南京东路三段二四八号七楼;蔡坤财 台北巿松江路一四八号十二楼之三
主权项 1.一种可被光脱色之记录材料,包括一种在可见光区具有吸收的有色染料,和一种如通式(1)代表之硼化合物,式中,RC_1C,RC_2C,RC_3C和RC_4C各自独立代表烷基,芳基,矽烷基,杂环基,取代之芳基;而ZC^+C代表四级铵,四级啶 ,四级 ,或鏻阳离子。2.一种可被脱色之调色剂,包括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被光脱色的记录材料作着色剂,其中之固定部分系以可见光脱色者。3.一种可被脱色的油墨,包括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可被光脱色的记录材料作着色剂,其中之固定部分系以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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