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婴儿食品配方,包含有效量之可改善婴儿反刍的增稠剂,该增稠剂包括马铃薯淀粉,蜡状榖类淀粉,或彼等之混合物。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增稠剂之有效量系在每100卡配方中为1.8至5克。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增稠剂之有效量系在每100卡配方中为2至4.7克。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增稠剂之有效量系在每100卡配方中为2至3克。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增稠剂系蜡状米淀粉,蜡状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或其混合物。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蜡状米淀粉或蜡状玉米淀粉含有95至100%重量比之支链淀粉。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蜡状米淀粉或链状玉米淀粉含有98至100%重量比之支链淀粉。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中该增稠剂系蜡状米淀粉。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具有35至150cp之Brookfield黏度。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在一立即使用形式中于冰箱贮存至过夜时并不会分离成两个相或胶凝成固体团块。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于每100仟卡总配方中包括1.8克至4.59克蛋白质,3.3克至6克脂类,及7克至14克碳水化合物。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可进一步包括维生素及矿物质。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是呈营养完整性的。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并非热量过高的。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具有之热量密度为20卡/fl.oz。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具有之热量密度为20至24卡/fl.oz。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食品配方,其系为热量平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