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机动车门锁 | ||
摘要 | 本发明的主题是一种机动车门锁,配备有锁定装置(1、2、3),还配备有作用于锁定装置(1、2、3)上的致动杆机构(6、7)和锁止杆(12)。锁止杆(12)至少在——例如在发生事故(碰撞事故)的情况下——出现预先给定大小的加速力的情况下锁死所述锁定装置(1、2、3)。根据本发明,所述锁止杆(12)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在碰撞事故中朝向锁定装置(1、2、3)的锁定爪(3)的锁死位置对该锁定爪加载并且仅在打开的正常运行中允许锁定爪(3)处于放开位置中、进而允许锁定装置(1、2、3)处于放开位置中。 | ||
申请公布号 | CN103348080B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6.05.04 |
申请号 | CN201280008144.0 | 申请日期 | 2012.02.08 |
申请人 | 开开特股份公司 | 发明人 | T·贝代尔;C·特普费尔 |
分类号 | E05B77/06(2014.01)I | 主分类号 | E05B77/06(2014.01)I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11247 | 代理人 | 吴鹏;马江立 |
主权项 | 一种机动车门锁,配备有锁定装置(1、2、3),还配备有作用于锁定装置(1、2、3)的致动杆机构(6、7)和锁止杆(12),所述锁止杆至少在出现预先给定大小的加速力的情况下锁死所述锁定装置(1、2、3),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杆(12)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在碰撞事故中朝向锁定装置(1、2、3)的锁定爪(3)的锁死位置对该锁定爪加载并且仅在打开的正常运行中允许锁定爪(3)处于放开位置中、进而允许锁定装置(1、2、3)处于放开位置中,所述锁止杆(12)与所述致动杆机构(6、7)通过至少一个弹簧(14)相互连接,在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下出现的锁止杆(12)惯性力或多或少地明显超过对致动杆机构(6、7)的可能的耦合力。 | ||
地址 | 德国海利根豪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