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可发光筷子
摘要 可发光筷子,其包括第一杆体、第二杆体、对接元件及发光模组。第一杆体包括连接部。第二杆体包括容置部及夹持部。容置部之部分为透光材质所制,其内为中空状。对接元件之一端连接于容置部,另一端连接于第一杆体之连接部。发光模组设于容置部内,并包括至少一发光元件、一反光体、供电单元电性连接于发光元件及控制开关。反光体设于发光元件之上方,用以反射该发光元件之光线。
申请公布号 TWM518936 申请公布日期 2016.03.21
申请号 TW104218054 申请日期 2015.11.11
申请人 刘安琪 发明人 刘安琪
分类号 A47G21/10(2006.01) 主分类号 A47G21/10(2006.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叶建郎
主权项 一种可发光筷子,包括: 一第一杆体,其包括一连接部; 一第二杆体,包括一容置部及一夹持部,该容置部之部分为透光材质所制,其内为中空状; 一对接元件,其一端连接于该容置部,另一端连接于该第一杆体之连接部;及 一发光模组,其设于该容置部内,该发光模组包括至少一发光元件、一反光体、一供电单元电性连接于该发光元件及一控制开关,该反光体设于该发光元件之上方,用以反射该发光元件之光线。
地址 台中市南屯区河南路四段162号9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