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具有球形珠状活性碳之香烟滤嘴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I334337 申请公布日期 2010.12.11
申请号 TW092100314 申请日期 2003.01.08
申请人 菲利浦莫里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约瑟 M.G. 内波慕塞诺;约翰 B. 潘三世;杨祖荫;肯特 B. 寇勒;杰 A. 佛尼尔;查理斯E. 汤马斯;帝摩斯S. 薛伍;阮兆华;庄书忠
分类号 A24D3/04 主分类号 A24D3/0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何金涂 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2段77号8楼
主权项 一种香烟滤嘴,其包含球形珠状活性碳,其直径约在0.2 mm到0.7 mm之范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具有大于0.5克/立方公分的体积密度,且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至少一部份具有不大于1600平方公尺/克BET的比表面积。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直径约在0.2 mm到0.4 mm之范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直径约为0.35 mm。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至少一部份具有在1100至1300平方公尺/克BET之范围的比表面积。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包含空室,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大致完全充填该空室。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包含空室,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充填约该空室之80至9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具有足以减少至少一烟雾成分的量。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具有足以减少1,3-丁二烯约90%以上的量。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预定量为约70至180毫克之球形珠状活性碳。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包含第2种珠状材料,相较于该球形珠状活性碳,该第2种珠状材料为较少活性或没有活性。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第2种珠状材料包括有与该球形珠状活性碳相同直径之珠状碳。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包括第1群具有实质相同直径的各个珠粒以及第2群具有实质相同直径的各个珠粒,但是该第2群珠粒之直径小于该第1群珠粒之直径。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第2群球形珠粒之半径为约第1群球形珠粒半径之@sIMGCHAR!d10010.TIF@eIMG!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包含圆筒形空室,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包括有直径为圆筒形空室直径的1/10至1/40的珠粒。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至少一部份为经添加气味的。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5项之香烟滤嘴,其包含至少一个可释放气味之区段,该区段被设置在该经添加气味之球形珠状活性碳之下游。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6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该可释放气味之区段包括具有芳香剂在其上之纱线。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其中藉由使可融的碳前驱物悬浮在流体中,之后使该前驱物固化并碳化,而造成该球形珠状活性碳的球形形状。一种香烟,其包括烟草杆及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18项中任一项之香烟滤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至少一部份以密度功能理论(Density Functional Theory, DFT)判定之微孔体积为至少0.4 cm3/g,且总孔体积不大于0.6 cm3/g。一种香烟,其包括烟草杆及具有空室的滤嘴,该空室系以球形珠状活性碳充填,用于自被抽吸通过该滤嘴的主气流烟草烟雾移除至少一主气流烟草烟雾成分。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与一选自于由沸石、矽胶、改良之矽胶、陶土、金属氧化物、金属矽化物及金属磷化物所构成之群组的材料协作。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包括第1群具有实质相同直径的各个珠粒以及第2群具有实质相同直径的各个珠粒,但是该第2群珠粒之直径小于该第1群珠粒之直径。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香烟,其中该第2群球形珠粒半径为约第1群球形珠粒半径之@sIMGCHAR!d10011.TIF@eIMG!倍。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中任一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之至少一部分为经添加气味的。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5项之香烟,其包含至少一个可释放气味之区段,该区段被设置在该经添加气味之球形珠状活性碳之下游。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6项之香烟,其中该可释放气味之区段包括具有芳香剂在其上之纱线。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中任一项之香烟,其在该空室内包含另一珠状碳材料,其具有非活性或较低活性的碳珠粒。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中任一项之香烟,其中该滤嘴为圆筒形,且该空室之直径约等于该滤嘴之直径,该空室之长度约为2.5 mm至12 mm。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中任一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的粒子尺寸直径在0.2 mm至0.7 mm的范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0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的粒子尺寸直径在0.2 mm至0.4 mm的范围。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的粒子尺寸直径约0.35 mm。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或22项之香烟,其中该球形珠状活性碳以BET方式测定之活性系在1100至1300平方公尺/克B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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