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电视机(四十五)
摘要 【物品用途】本创作系一种用以显示影像之电视机,并可兼作显示器使用。【创作特点】本创作系撷取造型卡通化意念来设计,巧妙地将电视机本体部卡通化,本体部前侧嵌设有一矩形显示幕,另于本体部底缘两端分别朝外斜伸如短裤状之延伸部,再由短裤状延伸部底缘向下延伸2只拟人化卡通造型脚作为支撑部,用以支撑电视机本体部。整体观之,本创作之拟人化卡通造型配合张开的双足,外观充满创意及趣味性,风格独具,且系首先创作符合新式样专利要件。
申请公布号 TWD108736 申请公布日期 2006.01.11
申请号 TW093308072 申请日期 2004.12.23
申请人 瀚斯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林炳昕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镒珠 台北市中山区长安东路2段112号9楼
主权项
地址 台北市内湖区瑞光路480号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