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电动工具 | ||
摘要 | 一种电动工具,即使长时间在黑暗场所使用也可以通过构成构件的自发光可靠地被辨认。在主体壳体(2)中,在齿轮壳体(6)的下方,以朝向斜前方的姿势收容电连接于电动机的驱动电路的灯(12),装设于齿轮壳体(6)的前方的缓冲部(13),通过混入蓄光颜料成形而成。由此,在黑暗场所中的作业中如果使灯(12)点亮则缓冲部(13)蓄积灯(12)的光,在灯(12)熄灭的状态下,缓冲部(13)能自发光。 | ||
申请公布号 | CN1519086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4.08.11 |
申请号 | CN200410000622.0 | 申请日期 | 2004.01.13 |
申请人 | 株式会社牧田 | 发明人 | 鹤田正己;宫下胜至 |
分类号 | B25F5/02;B25D11/00;G09F13/20 | 主分类号 | B25F5/02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韩登营 |
主权项 | 1.一种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备有灯,并且通过赋予任意的构成构件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自发光功能而蓄积来自前述灯的光,前述构成构件能够自发光。 | ||
地址 | 日本爱知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