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具有改良贴身度之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
摘要 揭示一种可重覆扣紧的抛弃式吸收性物品,其具有前侧部分,后侧部分和胯下部分。胯下部分连接前侧部分与后侧部分。前侧部分具有包含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的区域。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可解开地连接区域且各侧向区域分别具有外部边缘。前侧部分亦具有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后侧部分具有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以及第一和第二末端。后侧部分被分成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第一区域具有长度L2,其是从后侧部分的第一末端所测得的垂直距离。多重弹性绳线从第一侧边边缘横向地通过第一区域而至第二侧边边缘。第二区域具有长度L3,其是从第一末端至第二末端的垂直距离,藉以产生一值介于0.1至2的L2/L3比例值。此吸收性物品进一部包括至少被固定于前述前侧,后侧或胯下部分其中一者的透液性衬里以及位于衬里下方的吸收中心。前侧部分之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的外部边缘分别固定于后侧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而形成一种具有腰部开口和一对腿部开口的裤状物品。
申请公布号 TW590005 申请公布日期 2004.06.01
申请号 TW092222625 申请日期 2000.09.08
申请人 金百利克拉克国际公司 发明人 玛莉 A 布马 普莱斯里;莎拉 J M 弗雷贝格;那斐泰瑞 E 伯登;苏珊娜 M 史基摩可;罗素 E 索森;凯西 J 雷纳德
分类号 A61F13/15;A61F13/58 主分类号 A61F13/15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黄静嘉 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四段五六三号九楼
主权项 1.一种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具一纵轴并包 含: a)一前侧部分,其具有包含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的 中央区域,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分别邻接前述第一 和第二侧边边缘且前侧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可解 开地与前述中央区域连接,前述侧向区域具有外部 边缘,且前述前侧部分具有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 b)一胯下部分,其将前述的前侧部分与后侧部分相 连接;该胯下部分具有一第一侧边边缘及一第二侧 边边缘,该胯下部分的每一第一与第二侧边边缘具 有一邻近前述后侧部分的末端点;该末端点位于平 行于此纵轴的直线上,其位于距该纵轴横向最远处 ,通过该胯下部分的第一及第二侧边边缘至少二倍 ; c)前述的后侧部分被分为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该 第一区域被第一末端、平行于该第一末端的直线 、第一侧边边缘及第二侧边边缘所包围;而第二区 域则被前述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第二末端、 第一边缘及第二边缘所包围;该平行于第一末端的 直线在第一区域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第二区 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相交于一对交角; 前述的第二末端平行于第一末端,且与前述的末端 点相交,该处即胯下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 第二区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前述的第一 区域具有一长度L2,其是由第一末端至平行于该端 的直线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前述的第二区域具有 一长度L3,其是由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至第二末 端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且该后侧部分具有一L2/L3 的比例范围介于0.2至1.6; d)一吸收体,其固定于前述前侧,后侧或胯下部分的 至少一者,且前述前侧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 外部边缘分别固定于前述后侧部分的第一和第二 侧边边缘而形成一种具有腰部开口和一对腿部开 口的裤状物品。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的可 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前侧部分具有长 度L1,其是从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至前述 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二末端的垂直距离,且L1大致上 等于前述L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的可重 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第一区域为弹性物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 收性物品,其中L2大于2英寸。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 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L2的范围 介于4英寸至7英寸。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 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申前述吸收性物品 包括衬里,前述胯下部分具有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 且弹性物被固定于前述衬里和邻接前述第一和第 二侧边边缘的前述胯下部分之间。7.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1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 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分别包 含弹性物。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的可重覆 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长度L2和L3相加总和 等于长度L4,而前述吸收性物品具有总长度L5,其是 从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至前述后侧部分 的前述第一末端所测得的垂直距离,因此产生一値 介于0.1至0.5的L4/L5比例値。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8 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L4/L5 比例値介于0.2至0.5。10.一种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 物品,其具一纵轴并包含: a)一前侧部分,其具有包含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的 中央区域,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分别邻接前述第一 和第二侧边边缘且前侧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可解 开地与前述中央区域连接,前述侧向区域具有外部 边缘,且前述前侧部分具有第一末端和第二末端; b)一胯下部分,其将前述的前侧部分与后侧部分相 连接;该胯下部分具有一第一侧边边缘及一第二侧 边边缘,该胯下部分的每一第一与第二侧边边缘具 有一邻近前述后侧部分的末端点;该末端点位于平 行于此纵轴的直线上,其位于距该纵轴横向最远处 ,通过该胯下部分的第一及第二侧边边缘至少二倍 ; c)前述的后侧部分被分为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该 第一区域被第一末端、平行于该第一末端的直线 、第一侧边边缘及第二侧边边缘所包围;而第二区 域则被前述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第二末端、 第一边缘及第二边缘所包围;该平行于第一末端的 直线在第一区域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第二区 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相交于一对交角; 前述的第二末端平行于第一末端,且与前述的末端 点相交,该处即胯下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 第二区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前述的第一 区域具有一长度L2,其是由第一末端至平行于该端 的直线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前述的第二区域具有 一长度L3,其是由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至第二末 端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且该后侧部分具有一L2/L3 的比例范围介于0.3至1.5; d)一透液性衬里,其被固定于前述前侧,后侧或胯下 部分的至少其中一者;以及 e)一吸收体,其位在前述衬里的下方,且前述前侧部 分的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的各外部边缘分别固定 于前述后侧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而形成一 种具有腰部开口和一对腿部开口的裤状物品,其中 前述长度L2和L3相加总合等于长度L4且前述吸收性 物品具有总长度L5,其是从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 一末端至前述后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所测得的 垂直距离,因此产生一値介于0.1至0.5的L4/L5比例値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 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前侧部分具有长度L1,其是从 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至前述前侧部分的 前述第二末端的垂直距离,且L1大致上等于前述L2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 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和第二 侧向区域分别包含弹性物。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0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L4/L 5比例値的范围介于0.2至0.5。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0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述L4/L 5比例値的范围介于0.3至0.4。15.一种可重覆扣紧的 吸收性物品,其具一纵轴并包含: a)一前侧部分,其具有包含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分 别邻接前述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之第一和第二侧 向区域的中央区域,前述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分别 可解开地藉由挂钩及扣环固定物而连接于前述中 央区域,前述侧向区域各自具有外部边缘,且前述 前侧部分具有第一和第二末端; b)一胯下部分,其将前述的前侧部分与后侧部分相 连接;该胯下部分具有一第一侧边边缘及一第二侧 边边缘,该胯下部分的每一第一与第二侧边边缘具 有一邻近前述后侧部分的末端点;该末端点位于平 行于此纵轴的直线上,其位于距该纵轴横向最远处 ,通过该胯下部分的第一及第二侧边边缘至少二倍 ; c)前述的后侧部分被分为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该 第一区域被第一末端、平行于该第一末端的直线 、第一侧边边缘及第二侧边边缘所包围;而第二区 域则被前述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第二末端、 第一边缘及第二边缘所包围;该平行于第一末端的 直线在第一区域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第二区 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相交于一对交角; 前述的第二末端平行于第一末端,且与前述的末端 点相交,该处即胯下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与 第二区域的第一和第二边缘的交会处;前述的第一 区域具有一长度L2,其是由第一末端至平行于该端 的直线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前述的第二区域具有 一长度L3,其是由平行于第一末端的直线至第二末 端间所测得的垂直距离;且该后侧部分具有一L2/L3 的比例范围介于0.2至1.6; d)一透液性衬里,其被固定于前述前侧,后侧或胯下 部分的至少其中一者;以及 e)一吸收体,其位在前述衬里的下方,且前述前侧部 分的第一和第二侧向区域的各外部边缘分别固定 于前述后侧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而形成一 种具有腰部开口和一对腿部开口的裤状物品,其中 前述长度L2和L3等于长度L4且前述吸收性物品具有 总长度L5,其是从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至 前述后侧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所测得的垂直距离, 因此产生一値介于0.2至0.5的L4/L5比例値。16.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5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 品,其中前述前侧部分具有长度L1,其是从前述前侧 部分的前述第一末端至前述前侧部分的前述第二 末端的垂直距离,且L1大致上等于前述L2。17.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15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 品,其中前述侧向区域分别藉由挂钩和扣环固定物 可解开地连接至前述中央区域。18.如申请专利范 围第15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前 述L2/L3比例値的范围介于0.2至1.5。19.如申请专利 范围第15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中 前述L4/L5比例値的范围介于0.3至0.4。20.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15项所述的可重覆扣紧的吸收性物品,其 中前述胯下部分具有第一和第二侧边边缘且弹性 物被固定于前述衬里以及邻接前述第一和第二侧 边边缘的前述胯下部分之间。图式简单说明: 第一图为可重覆扣紧之吸收性物品的上方平面视 图,其显示预先装配的平坦构造。 第二图为沿着第一图之线2-2的截面视图。 第三图为沿着第一图之线3-3的截面视图。 第四图为沿着第一图之线4-4的截面视图。 第五图为另一吸收性装置的上方视图。 第六图为沿着第五图之线6-6的截面视图。 第七图为第一图中之可重覆扣紧吸收性物品“使 用中"构造的立体视图,其前侧和后侧部分被固定 在一起。 第八图为吸收性物品后侧部分的上方视图,其将弹 性构件除去来清楚说明测量第二区域之A1/A2的比 例以得到改良的贴身度。 第九图为吸收性物品胯下部分及后侧部分的上方 视图,其将弹性构件除去来清楚说明测量第二区域 之A3/A4的比例以得到改良的贴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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