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除草用3–取代啶化合物类及其衍生物
摘要 各种具有下列通式之除草用3-取代啶化合物及其衍生物:CC (I)式中Ar为一具有1、2或3个环氮原子而其余环原子为碳之取代或未取代5-或6-份子杂芳基基团;一具有一个氧或硫环杂原子而其余环原子为碳之取代或未取代5-份子杂芳基基团;或一具有一个环氮原子及一个氧或硫环杂原子而其余环原子为碳之取代或未取代5-份子杂芳基基团。亦揭示含有此种3-取代啶化合物及其衍生物之除草组合物以及采用此等化合物控制不合宜植物之方法。XR为羟基之化合物亦可用作生成所揭示3-取代啶衍生物所需之中间产物。
申请公布号 TW366264 申请公布日期 1999.08.11
申请号 TW084104291 申请日期 1995.04.29
申请人 奇尼卡公司 发明人 大卫肯;吴颜南;李大伟;秦晓玲
分类号 A01N43/90;C07D213/00;C07D213/89 主分类号 A01N43/9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张文仁 台北巿八德路三段八十一号七楼之七
主权项 1.一种具有下列通式: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式中:R1.R2.R3及R4各自独立为氢、卤素原子、 或C1-C4卤烷基;X为氧;n为0;R为氢、-CORa或-CONRaRb ,其中Ra及Rb各自独立为氢或C1-C6烷基;而Ar为一具有 1 或2个环氮原子之6-圆环杂芳基团,或一具有一个氧 或硫 或氮之5-圆环杂芳基团,其上可被卤素原子、C1-C4 卤烷 基、C1-C4烷氧基、或C1-C4烷基所取代。2.如申请专 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 之盐类,其中:R1.R2.R3及R4各自独立为氢、卤素原子 、或C1-C4卤烷基;R为-COR6而其中R6为C1-C6烷基,或为 -CONR7R8而其中R7及R8各自独立为氢或C1-C6烷基;而Ar 为一啶基、嘧啶基、咯基、吩基或喃基; 且可被 卤素原子、C1-C4卤烷基、C1-C4烷氧基或C1-C4烷基所 取 代。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 上可被接受 之盐类,其中:R1为三氟甲基、氟、氯、溴或碘;R2.R3 及R4各自独立为氢、氯或溴;R为-COR6而其中R6为C1-C6 烷基,或为-CONR7R8而其中R7及R8各自独立为氢或C1-C6 烷基;而Ar为一啶基、嘧啶基、咯基、吩基 或喃 基;且可被卤素原子、C1-C4卤烷基、C1-C4烷氧基或C1 - C4烷基所取代。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 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 之盐类,具有下列通式:式中:X、R、R1.R2.R3.R4及 n具有相同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之意义;m为0至2; 而 当m不为0时,各Y独立为卤素、C1-C4卤烷基、C1-C4烷 氧 基或C1-C4烷基。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 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按受 之盐类,具有下列通式:式中:X、R、R1.R2.R3.R4及 n具有相同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所述之意义;p为 0至2 ;而当p不为0时,各Y独立为卤素、C1-C4卤烷基、C1-C4 烷氧基或C1-C4烷基。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 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 之盐类,具有下列通式:式中:X、R、R1.R2.R3.R4及 n具有相同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之意义;m为0至2; 而 当m不为0时,各Y独立为卤素、C1-C4卤烷基、C1-C4烷 氧 基或C1-C4烷基。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 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 之盐类,具有下列通式:式中:X、R、R1.R2.R3.R4及 n具有相同于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中之意义;p为0至2; 而 当p不为0时,各Y独立为卤素、C1-C4卤烷基、C1-C4烷 氧 基或C1-C4烷基。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合物, 其中X为氧而R为氢。9.一种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 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1 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以及其 在农业 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 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1.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2.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3.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4.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5.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6.如申 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除草组合物,包含除草有效量 之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可被 接受之 盐类,以及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一载体。17.一种 用以控制不合宜植物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 之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化 合物或 其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18.如申请专利范围 第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 区域施加除草有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化合 物或其 在农业上可被接受之盐类。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 17项之方法,包含对一需要控制之区域施加除草有 效量之申请专利范围第8项之化合物或其在农业上 可被接受之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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