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吸尘器
摘要 本创作系提供一种造形经修饰并脱离知窠臼而富有美感之「吸尘器」。按,现今电化制品已普及各家庭,一些打扫、清除之琐事,已大部分交付于吸尘器,而一部功能强,造型美感之吸尘器,实是当今业界急欲开发设计之重点;然,现今吸尘器种类虽多,但造型却无重大突破设计,其外观不外乎方形、圆筒形,而稍嫌呆板、单调,且无任何立体形状修饰,徒具吸尘功能,而欠缺视觉新奇、美感,实为设计之一大缺憾。然,本创作人依多年从事吸尘器及相关产品之产销经验,特创此一造型新奇、独特、美感、实用,异于传统见之一般造型,甚具新奇、进步性之「吸尘器」。请参阅图面所示,本创作整体采椭圆筒造型,圆润光滑,予人一种柔和、流线之视觉美感,而上方提把成一半圆片状,并设数个镌空弧形孔,且可直立、平放,筒体一侧另设一固定把手,消除一般传统吸尘器于提携时,使用者需配合单一把手设计,而造成移动上之不便;于筒体上端部位侧设一凸起同心圆筒配合筒体正方之凸出吸管套孔,使其具有突出之立体圆筒造型,并设三勾体将筒体上、下牢固结合,筒体下端四弧形圆凸底座结合四滑轮,不但吸尘器活动灵活,且造型突出、线条弯滑,由上视观之,形成一种圆形侧边环绕之线条,底座于四方位等分突出设置,其整体造型圆顺光滑,且搭配不同几何形状之把手、勾体,给予外型上一种活泼之立体变化,让线条充满柔和,而有一种浑然一体之观感。综上所述,本创作之造型美感,特征明显,整体搭配,实令人留下深刻新奇之视觉印象,突破性之造型发展,深具进步性,明显之特征深具显着性,诚能符合专利法有关新式样之各项规定,爰依法提出申请,恳请 钧局准予专利,实感德便!另,必须申复说明的,本案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第三○○七七二UO一联合新式样提出申请,业经钧局于一九九四六月七日发文,台专(壹)○三○一七字第一一四三六三号审定书,如附件一,审定联合(一)不予专利,其主要理由系为构成未近似,不符联合专利要件,因此申请人特于一九九四七月二十九日以新案方式重新提申请,经 钧局编列为八三三○六三三四号,但于一九九五五月六日发文,台专(壹)三二三一七字第一一八九三八号审定书,审定本案不予专利,请参阅附件二,其主要理由系为「承袭知即有物形之设作…」并检附第一九一六四五公告字号案影本,即为申请案号三○○七七二号专利案,此乃原先联合新式样之母案;因此颇让申请人无法适从之感觉,两件审定书内容前后矛盾;令申请人特重新再提出新式样之申请,恳请 钧局委员再深入审慎明察,并祈早日赐准专利,以维申请人之权利,并鼓励*发明创作之苦心,实感德便。
申请公布号 TW276082 申请公布日期 1996.05.11
申请号 TW084306424 申请日期 1995.07.04
申请人 杜大森 发明人 杜大森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主权项 一种如图所示「吸尘器」之形状。图示简单说明: 图一系本创作之立体图。 图二系本创作之前视图。 图三系本创作之后视图。 图四系本创作之左视图。 图五系本创作之右视图。 图六系本创作之俯视图。
地址 台中县丰原巿水源路三四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