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灯饰(四)
摘要 一种「灯饰(四)」,尤是关于伴随人们日常生活作息不可缺少照明设备,提供使用者获致充份照明并保健视力之创作案;其本身不仅具有典雅尊贵之华美气派、并具有增进室内光鲜明亮之照明效益,无论是使用在私人小天地里、或大夥聚居间话家常之厅室使用,皆能就以现有桌面或家俱摆款使用;其式样之特点,主要在于:灯体本身具有稳固之座底部,配合桥俏柔和造形之支撑杆、暨鲜明透光而具备柔曲弧弯顺畅之灯罩,可展现出阳刚中又具有温柔蕴含之特异美感,使其达到稳重中又蕴藏着亮丽可人效果,诚为本案之特征者。
申请公布号 TW258550 申请公布日期 1995.09.21
申请号 TW082306068 申请日期 1993.07.26
申请人 刘洽益 发明人 刘洽益
分类号 主分类号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黄耀南 台中巿三民西路十七号七楼之二
主权项 一种如图所示「灯饰(四)」之形状者。图示简单 说明: 第一图:本创作之前视图。 第二图:本创作之后视图。 第三图:本创作之左侧视图。 第四图:本创作之右侧视图。 第五图:本创作之俯视图。 第六图:本创作之仰视图。
地址 彰化县员林镇惠明街二一一巷十九弄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