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对于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093982 申请公布日期 1987.12.01
申请号 TW075204471 申请日期 1986.05.17
申请人 轻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米持谦三;高田哲男
分类号 E04F2/30 主分类号 E04F2/30
代理机构 代理人 林敏生 台北巿南京东路二段一二五号七楼伟成第一大楼
主权项 1﹒一种对于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在固定具之本体之中心轴线周围,以回转对称或近似于回转对称状之位置形成有由固定具本体之头部向底部贯通之至少3个导孔,这些导孔系形成为上述头部之开口位置与上述中心轴线之间之距离,与上述底部之开口位置与上述中心轴线之间之距离比较时,底部之开口位置与上述中心轴线间之距离较小,最合宜之情形为上述底部之开口位置系尽量的接近于中心位置,同时令各导孔之超过上述底部而延长之假想孔系互相不相交地使上述头部之上述开口位置与上述底部之上述开口位置予以相对的回转于上述中心轴之周围而予以定位,插通上述导孔而将钉子或螺丝等卡入于石膏质等板以便固定上述固定具本体而构成为其特征者。2﹒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系具有沿着上述中心轴线而贯通之暂固定孔,而将钉子,螺丝,梢等暂固定构件插适于上述暂固定孔而卡入于石膏板等而予以暂固定者。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由上述固定具本体之上述底部中心或任意之位置而向轴线外方突出地构设固定有钉子,螺丝,梢等之暂固定构件者。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第3项中任何一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系具有圆形横断面者。5﹒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第3﹒项中任何一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系具有角形横断面者。6﹒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第3﹒项中任何一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之头部系,在上述中心轴线上有假想顶点,而对上述导孔成略直角之顶角之截头圆锥形者。7﹒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第3项中任何一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之头部之顶点在于上述中心轴线上,同时具有与上述导孔成略直角之顶角之角锥形者。8﹒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第3﹒项中任何一项之石膏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之上述头部系具有以上述中心轴线为中心之向外方凸状之弯曲面者。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系以塑胶材料所制者。10﹒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系以铜、铝、锌等金属材料所制者。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沿着上述固定具本体之上述底部之周缘而形成斜面者。12﹒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沿着上述固定具本体之上述底部之周缘而形成段阶部。1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之周侧面形成有冠帽螺着用之螺纹者。1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之石膏质等板之物品固定具,上述固定具本体之周侧面上形成有冠帽嵌着用之卡合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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