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高尔夫球
摘要
申请公布号 TW025281 申请公布日期 1979.05.01
申请号 TW06424556 申请日期 1972.06.20
申请人 唯一皇家公司 发明人 佛兰克史蒂芳马丁
分类号 A63B37/14 主分类号 A63B37/14
代理机构 代理人 陈权太 台北巿忠孝东路一段一三八号六楼
主权项 1﹒一种高尔夫球,以在球表面上设有均匀分布的复数个凹眼,当以球轴为中心每转动一定角度时,该凹眼之排列花样则成对称,凹眼所占总面积不少于球表面积之50%,而每一凹眼之最大外切圆之直径为0﹒1650﹒015寸为特征者。2﹒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之凹眼大多数是形成多角形的形状为特征者。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之凹眼大多数是大体形成半球形之形状为特征者。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具有五个转动位(increments),能使分布于球表面之凹眼在每一转动位之排列花样 呈对称为特征者。5﹒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凹眼之排列花样是适合于在球表面形成正多面体形(regularpolyhedron)为特征者。6﹒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凹眼之排列花样是适合于在球表面形成正20面体形体为特征者。7﹒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在该球之转轴与球表面之交点划定为一对极点,而在每一极点周围之凹眼排列花样是呈对称为特征者。8﹒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在该球之转轴与球表面之交点划定为一对极点,而凹眼之排列花样包含有以上述每一极点为共用顶点之复数个等边球面三角形为特征者。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在该球之转轴与球表面之交点判定为一对极点,而凹眼之排列花样包含有以上述每一极点为共用顶点之五个等边球面三角形为特征者。10﹒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4﹒5﹒7﹒8﹒9﹒项之任何一项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凹眼之大多数是呈倒锥形的形状为特征者。11﹒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中凹眼之一小部分是呈倒五角锥形之形状为特征者。12﹒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中凹眼之一小部分是呈倒六角锥形之形状为特征者。1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0项至第12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在其球表面上形成有240个六角锥形之凹眼为特征者。1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0项至第13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在其球表面上形成有12个五角锥形之凹眼为特征者。15﹒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的一种高尔夫球,其凹眼是排成复数个等边球面三角形以形成20面体形格子(icosahedrallattice),每一球面三角形均包括有同一数目之凹眼,而形成于球表面之上述凹眼格子是被如划在球表面上之空间分界线所限定为特征者。16﹒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在该球表面上形成有约252个凹眼为特征者。17﹒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表皮上之凹眼的深度约为0﹒0150﹒003寸为特征者。18﹒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可以从该球之赤道分成两个半球,而每一个半球均含有由等边球面三角形及其分片所构成之20面体形格子之半数,此等边球面三角形及其分片是由存在于球表面之上述凹眼排列所产生,并被如划在球表面上之空间分界线将其定出范围,使每一上述三角形均含有同一数目之凹眼为特征者。1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8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每一个半球均设有约1部个凹眼为特征者。20﹒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其所有环绕球体圆周之具有实质宽度的平道至少会与一个以上之上述凹眼相交,当该球在飞行时,所有擦过球面之空气气流因会接触到凹眼而产生一种非薄层气流(nalaminarairflow)藉以改善该球在飞行中之空气动力特性为特征者。21﹒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0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平道具有0﹒005寸或较大之宽度为特征者。22﹒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以具有内体(interiorbody)及设有被数个凹眼的球表面,实质上所有上述凹眼都呈六角底之倒锥形;该球具有二个极点及一条赤道,并可以空间分界线将一个极区分为五个相似的等边球面三角形,该等边球面三角形具有一个位于极点之共用顶点,除上述极点以外之其他的各顶点同时也是一个同样等边球面三角形(至少有一个顶点跨过赤道)之顶点;两另一个半球之极区也可以同样划分成为另五个相似的等边球面三角形,该三角形具有一共 用顶点位于另一极点,除该共用顶点以外的其他顶点同时也是跨过赤道的等边球面三角形的顶点;上述每一等边球面三角形均以其三边之圆弧包围同数目之凹眼为特征者。2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2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其中之凹眼除了在球面三角形之顶点处者外,其余部是呈六角底倒锥形为特征者。24﹒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2项或第23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凹眼之倒锥形的六角底之外切圆直径是大约为0﹒1650﹒015寸为特征者。25﹒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2至24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是以具有240个六个底之凹眼及22个作为上述等边球面三角形之顶点的凹眼为特征者。26﹒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2项至第25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其各顶点之凹眼是呈倒五角锥形为特征者。27﹒如前述任何一项请求专利部份所记载之一种高尔夫球,该球是以具有1,680寸或较大之公称直径,而由一核心(center),与绕在该核心上俾形成直径约为1﹒57至1﹒59寸间之球心的绕线(winding),及包覆上述球心的球皮(cover)所构成;上述球皮含有一种以乙烯(ethylene)与丙烯酸(arcylicacid)或甲基丙烯酸(methacrylicacid)之共聚物为基料之离子型树脂,而该球皮之厚度约在0﹒045至0﹒055寸之间为特征者。28﹒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至第26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该球是以具有1﹒62寸或较大之公称直径,而由一核心、与绕在该核心上俾形成直径约为1﹒51至1﹒53寸之球心的绕线,及包覆上述球心之球皮所构成;此球皮含有一种以乙烯、与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之共聚物为基料之离子型树脂,而该球皮之厚度约在0﹒045至0,055寸之间为特征者。29﹒﹒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7项或第28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核心是含有顺式聚丁二烯(cispolybutadiene)或顺式聚丁二烯与橡胶之混合物为特征者。30﹒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7项至29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其中之核心的反跳率高达70%以上为特征者。31﹒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7项至第30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绕在核心之绕线是一种厚约为0﹒020寸宽约为0﹒070寸之橡皮线为特征者。32﹒如请求专利部份第1项至第26项所记载之任何一种高尔夫球、以其直径约在1﹒66寸至1﹒70寸之间,而具有一由顺式聚丁二烯或顺式聚丁二烯与橡胶之混合物所组成之核心,与绕于上述核心俾形成直径为1﹒57至1﹒59寸之球心的橡胶线,及以含有96﹒5克分子%(mole─percent)的乙烯和3﹒5克分子%之甲基丙烯酸而成之离子共聚物包覆上述球心的球皮;并将该球皮之厚度限定在0﹒045与0﹒055寸之间,俾使上述离子型树脂能发挥非带良好之弹性及性能为特征者。33﹒如请求专利部份第28项所记载之高尔夫球,以其中之核心含有顺式聚丁二烯或顺式聚丁二烯与橡胶混合物之外,尚含有96﹒5克分子%的乙烯及3﹒5克分子%之甲基丙烯酸为特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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