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发光装置;LIGHT EMITTING DEVICE
摘要 实施型态之发光装置,具备发出425nm以上465nm以下的峰波长的光的发光元件、发出485nm以上530nm以下的峰波长的光之第1萤光体、发出比第1萤光体更长的峰波长的光之第2萤光体、以及发出比第2萤光体更长的峰波长的光之第3萤光体。接着,发光元件的峰波长为0(nm),第1萤光体的峰波长为1(nm)的场合,满足30≦1-0≦70的关系。
申请公布号 TW201442272 申请公布日期 2014.11.01
申请号 TW103106485 申请日期 2014.02.26
申请人 东芝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 服部靖;加藤雅礼;福田由美;三石
分类号 H01L33/00(2010.01);H01L33/50(2010.01);C09K11/80(2006.01) 主分类号 H01L33/00(2010.01)
代理机构 代理人 <name>林志刚</name>
主权项
地址 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