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高尔夫球杆用钢杆身 | ||
摘要 | 一种高尔夫球杆用钢杆身,用LG作为从杆身的顶端起到杆身重心点为止的距离、用LS作为杆身的全长时,LG/LS即重心率Y为51.0%≤Y≤60.0%,杆身重量X为80g≤X≤140g,并且,杆身全长LS为30英寸≤LS≤42英寸。 | ||
申请公布号 | CN103446734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13.12.18 |
申请号 | CN201310211176.7 | 申请日期 | 2013.05.31 |
申请人 | 邓禄普体育用品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松永圣史 |
分类号 | A63B53/12(2006.01)I | 主分类号 | A63B53/12(2006.01)I |
代理机构 |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31210 | 代理人 | 梅高强;刘煜 |
主权项 | 一种高尔夫球杆用钢杆身,其特征在于,用LG作为从杆身的顶端起到杆身重心点为止的距离、用LS作为杆身的全长时,LG/LS即重心率Y为51.0%≤Y≤60.0%,杆身重量X为80g≤X≤140g,并且杆身全长LS为30英寸≤LS≤42英寸。 | ||
地址 | 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胁浜町3丁目6番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