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大象公仔
摘要 【物品用途】;本创作为有关一种具有展示、装饰及当作艺术创作特质之「大象公仔」新式样创作,由指其外观造型新颖可爱,为至善至美之设计。;【创作特点】;请参阅说明书后页所附之图面,本创作为有关一种具有展示、装饰及当作艺术创作特质之「大象公仔」,藉由视觉效果产生可爱、活泼之整体观感亦兼备装饰实用性,除改变一般大象公仔之呆板印象外,就整体而言,本创作之大象公仔造形美观且式样新颖具独具意匠创作,整体视觉简单大方,显现出不凡的立体感,同时本创作在申请前并未见公开,诚符合专利要件,爰依法提出新式样专利,实为一特殊且实用之新式样设计。;上述说明仅供辅助了解本创作而非用以限制其内容;理应明了,新式样系以图面所示者为准。;本创作之新式样系为一种具有展示、装饰及当作艺术创作特质之「大象公仔」,由各面式图观之,该大象公仔特征在于公仔之身体部份有文字「I LOVE E G」,就是我爱大象之意,该公仔耳朵部概呈立体之造型,位于公仔身体左右二侧,该公仔有一双钻黑小眼,另公仔鼻身部份,有二条立体线象徵大象长长皱皱鼻,整体视觉简单大方,显现出不凡的立体感,大象屁股部份则有尾巴突起之设计,更显可爱;藉由如此之设计,本创作完全跳脱传统大象公仔刻板之印象,藉由胖胖大象形状及可爱造型之图案所产生之视觉效果,让消费者产生可爱、活泼之整体观感,本创作亦兼备实用性,其整体造型确实为一新颖、独特之新式样创作,且立体效果极富有动物风格之美感。;综上观之,本创作不论从任何角度观之整体造形设计均能显示之清新脱俗,造型前卫及创新新颖视觉感受,且本案申请前未见于刊物及公开使用符合新式样专利申请要件,故爰依法提出申请。
申请公布号 TWD156313 申请公布日期 2013.10.11
申请号 TW101306639 申请日期 2012.11.09
申请人 邱鸿朝 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2段192号 发明人 邱鸿朝
分类号 11-02 主分类号 11-02
代理机构 代理人
主权项
地址 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2段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