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内容数据再现设备 |
摘要 |
在被正式购买之前,下载到客户机终端2的音乐数据(禁止输出的音乐数据)不能被输出。另外,只有当客户机终端2的用户已被注册支付预定的固定费用时,该音乐数据才能被再现。于是,这防止损害版权所有者等的利益。客户机终端2能够更高效地获得音乐数据,因为它不必重复下载音乐数据的过程。 |
申请公布号 |
CN1820305A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6.08.16 |
申请号 |
CN200580000570.X |
申请日期 |
2005.05.19 |
申请人 |
索尼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秋畑诚 |
分类号 |
G10K15/02(2006.01);G06F12/14(2006.01);G06F15/00(2006.01);G06F17/00(2006.01);G11B20/10(2006.01);G06Q20/00(2006.01) |
主分类号 |
G10K15/02(2006.01) |
代理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康建忠 |
主权项 |
1、一种再现内容数据的内容数据再现设备,所述内容数据再现设备包括:向注册确认设备传送确认请求信号的传输装置,所述确认请求信号请求注册确认设备确认所述内容数据再现设备或用户是否已被注册;从所述注册确认设备接收注册确认信号的接收装置,所述注册确认信号告知所述内容数据再现设备或所述用户已被注册;保存从内容数据提供设备获得的内容数据的存储装置,所述内容数据提供设备提供所述内容数据,所述内容数据被禁止保存在外部部分中;当所述接收装置接收到所述注册确认信号时,把保存在所述存储装置中的所述内容数据设置成可再现的内容数据的设置装置;和在所述内容数据被所述设置装置设置成可再现的时,当通过输入装置输入对所述内容数据的再现命令时,再现所述内容数据的再现装置。 |
地址 |
日本东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