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吊带 | ||
摘要 | 在打算调节吊带的长度时等,出于作为安全功能发挥作用以外的理由主动地把接合体解除接合之际,可以以比作为安全功能发挥作用而使解除接合的拉脱力要小的拉脱力来解除接合。是具有带状的吊带主体(2),和构成向该吊带主体(2)的两端部朝规定的正常方向(D)以一定以上的力接合或解除接合的安全装置的一对接合体(3),构成为通过使这些接合体(3)彼此接合前述吊带主体(2)成为环状的吊带(1),其中设有在接合体(3)彼此接合的状态下,前述接合体(3)在朝与前述正常方向(D)不同的规定方向施加操作力之际,把该操作力变换成朝前述接合体(3)彼此的解除接合方向的力的解除接合促进机构。 | ||
申请公布号 | CN1326482C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7.07.18 |
申请号 | CN03119574.1 | 申请日期 | 2003.03.11 |
申请人 | 国誉株式会社 | 发明人 | 花川阳一 |
分类号 | A44B11/25(2006.01) | 主分类号 | A44B11/25(2006.01) |
代理机构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陈海红;段承恩 |
主权项 | 1.一种吊带,其具有带状的吊带主体和一对接合体,该接合体构成向该吊带主体的两端部朝规定的正常方向以一定以上的力接合或解除接合的安全装置,通过使这些接合体彼此接合,前述吊带主体成为环状,其特征在于,设有解除接合促进机构,在接合体彼此接合的状态下,当前述接合体在朝与前述正常方向不同的正交方向被施加了扭转操作力时,该解除接合促进机构把该操作力变换成朝前述接合体彼此解除接合的方向的力,前述解除接合促进机构,由在一方的接合体上形成的朝正常的接合方向鼓出的鼓出部,和在另一方的接合体上形成的能够收容前述鼓出部的收容部构成,其中,上述一方的接合体为凸接合体,其由接合体主体部和从该接合体主体部朝正常的接合方向突出的突部构成;上述另一方的接合体为凹接合体,其由凹接合体主体部和形成于该凹接合体主体部内部的凹部构成,该凹部能够与上述突部配合,当施加了前述扭转操作力时,该鼓出部的缘部与收容部的缘部相互推靠,由此各个缘部相互离开地移动,从而产生前述解除接合方向的力。 | ||
地址 | 日本大阪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