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以环氧树脂做为主成分之一的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对以分子内含有二个以上环氧基之化合物做为至少一成分之主剂,添加令该环氧基开环聚合的硬化剂,并且以高于室温之温度处理所得之硬化物所构成者。2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以环氧树脂做为主成分之一的掩蔽中子材料中,其特征为对以分子内含有二个以上环氧基之化合物做为至少一成分之主剂,添加令该环氧基开环聚合的硬化剂予以硬化时,使一次硬化温度自约40℃慢慢升温至约90℃,如此所构成者。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主剂为将双酚A型环氧化合物、酚醛清漆型环氧树脂、脂环式之缩水甘油醚型环氧化合物、各种缩水甘油酯型环氧化合物、缩水甘油胺型环氧化合物、及联苯型环氧化合物单独或混合使用,且该硬化剂为将芳香族胺、脂环式胺及聚醯胺-胺等之胺系硬化剂、酸酐系硬化剂及咪唑系硬化促进剂单独或混合使用。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主剂所添加的阻燃剂系包含于该硬化物中。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阻燃剂系含有氢氧化镁、氢氧化铝、氢氧化钙等金属氢氧化物,前述金属氧化物之水合物、聚磷酸铵等无机磷酸化合物、磷酸酯等有机磷化合物、六溴苯、及四溴双酚A等卤素化合物之任一种。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前述硬化物含有添加于该主剂之难燃剂及中子吸收材料。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6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中子吸收材料系含有硼化合物、镉化合物、钆化合物及钐化合物之任一种。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主剂所添加的中子吸收材料与金属氢化物或吸藏氢之合金系包含于该硬化物中。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于使用胺系硬化剂做为该硬化剂之情形中,相对于该主剂所含之环氧基当量,该胺系硬化剂中所含之活性氢基的当量比率或将胺系硬化剂与酸酐系硬化剂混合时之活性氢基当量与酸酐当量之总比率为:该0.7~1.3范围内之该主剂与该硬化剂的掺合比。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5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使用金属氢氧化物或其金属氧化物之水合物做为该阻燃剂时,以其比例为30至60重量%之量添加至该主剂中。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使用碳化硼或氮化硼做为该中子吸收材料时,以其比例为0.1至10重量%之量添加至该主剂中。12.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各成分之掺合比为令30℃至100℃下之该主剂及该添加物之液状混合物粘度为至少于立即添加后不超过200dPa.s的掺合比。13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各成分之掺合比为:令30℃至100℃中之该主剂及该添加物之混合物粘度为不超过200dPa.s之时间系至少继续1小时以上的掺合比。14.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各成分之掺合比为:令该主剂与该添加剂之硬化物中的氢数密度为5105氢原子/cm3以上的掺合比。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或第5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中该阻燃剂之掺合比为令加热后之该硬化物的氧指数为超过20的掺合比。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4项或第5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于使用氢氧化镁做为该阻燃剂之情形中,氢氧化镁的平均粒径为0.5至5m。17.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至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对添加有该添加物之该主剂,首先于30℃至130℃,下反应予以第一次硬化,其后,于130℃至180℃下予以第二次硬化所得之该硬化物所构成。18.一种掩蔽中子材料,其为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至第2项之掩蔽中子材料,其特征为对添加有该添加物之该主剂,首先于室温下反应予以第一次硬化,其后,于60℃至180℃中予以第二次硬化所得之该硬化物所构成。19.一种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特征为具备外侧容器,该外侧容器内所设置之内侧容器,于该内侧容器内设置且收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之篮,及于该外侧容器与该内侧容器之间所配置之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或第2项之中子吸收材料。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前述主剂系将,双酚A型环氧化合物、酚醛清漆型环氧树脂、脂环式之缩水甘油醚型环氧化合物、各种缩水甘油酯型环氧化合物、缩水甘油胺型环氧化合物、及联苯型环氧化合物单独或混合使用;前述硬化剂系将芳香族胺、脂环式胺及聚醯胺-胺等之胺系硬化剂、酸酐系硬化剂及咪唑系硬化促进剂单独或混合使用。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添加于前述主剂之难燃剂含于前述硬化物。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前述阻燃剂为含有,氢氧化镁、氢氧化铝及氢氧化钙等之金属氢氧化物,此金属氧化物的水合物、聚磷酸铵等之无机磷酸化合物、磷酸酯等之有机磷化合物、六溴苯、及四溴双酚A等之卤素化合物之任一种。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前述硬化物含有添加于该主剂的难燃剂及中子吸收材料。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3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前述中子吸收材料系,硼化合物、镉化合物、钆化合物、及钐化合物之任一种。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该主剂所添加的中子吸收材料与金属氢化物或吸藏氢之合金系包含于该硬化物中。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于使用胺系硬化剂做为该硬化剂之情形中,相对于该主剂所含之环氧基当量,该胺系硬化剂中所含之活性氢基的当量比率或将胺系硬化剂与酸酐系硬化剂混合时之活性氢基当量与酸酐当量之总比率为:该0.7~13范围内之该主剂与该硬化剂的掺合比。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使用金属氢氧化物或其金属氧化物之水合物做为该阻燃剂时,以其比例为30至60重量%之量添加至该主剂中。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使用碳化硼或氮化硼做为该中子吸收材料时,以其比例为0.1至10重量%之量添加至该主剂中。29.一种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在如申请专利范第19项之掩蔽中子材料中,其特征为各成分之掺合比为:令该主剂与该添加剂之硬化物中的氢数密度为5105氢原子/cm3以上的掺合比。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该阻燃剂之掺合比为令加热后之该硬化物的氧指数为超过20的掺合比。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之贮藏使用过之燃料集合物的容器,其中于使用氢氧化镁做为该阻燃剂之情形中,氢氧化镁的平均粒径为0.5至5m。图式简单说明:[图1]比较经由各种硬化剂将双酚A型环氧树脂硬化生成之各硬化物之加热重量减少速度之实验结果的说明图。[图2]示出将各种环氧树脂加热硬化所得之硬化物之加热重量减少速度之实验结果的说明图。[图3]示出将双酚A型环氧树脂与氢化双酚A型环氧树脂混合之环氧树脂主剂加热硬化所得之硬化物之加热重量减少速度之实验结果的说明图。[图4]应用实施例1之中子吸收材料之金属罐的构成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