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婴儿调和物,其包含以乾重量为计算基准之 下列组份: a)6.4至16重量%之至少一种蛋白质水解物,其具有低 于0.75克P/100克蛋白质之磷含量;及 b)18至29重量%之脂质组份,其中棕榈酸基占所有脂 肪酸基的10%以上;且其中棕榈酸基位在Sn1-或Sn3-位 置之甘油三酯的量不超过所有甘油三酯的16%;及 55至75.6重量%之额外组份,包括一或多种易消化及 非易消化之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 元素及核酸。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之婴儿调和物,其中该蛋白 质组份a)的磷含量小于0.72克P/100克蛋白质。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之婴儿调和物,其中该蛋白 质组份a)的磷含量小于0.69克P/100克蛋白质。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物 ,其中该至少一种蛋白质组份水解物a)系藉着将含 有哺乳动物乳汁蛋白质及/或植物性来源的去磷醯 基蛋白质之起始材料组合至少一种内蛋白及至 少一种外蛋白水解而成。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物 ,进一步含有: c)3至15重量%之至少一种前生物性组份,其含有非易 消化之寡醣,其在醣主干中含有2至20个糖基。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物 ,进一步含有: d)1.5至15重量%之至少一种以碳水化合物为主之可 改良黏度之组份。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物 ,其来自蛋白质水解物之游离胺基酸的含量于每100 克蛋白质均等物中少于10克。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7项之婴儿调和物,其来自蛋白 质水解物之游离胺基酸的含量于每100克蛋白质均 等物中少于7克。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物 ,其重量渗膜浓度小于270mOsmol/1。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9项之婴儿调和物,其重量渗 膜浓度小于240mOsmol/1。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 物,其适于小于6个月大的婴儿且其钙含量(以每100 仟卡能量之调和物中钙的毫克数来表示)小于80毫 克/100仟卡。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之婴儿调和物,其适于6个 月以上的婴儿且其钙含量(以每100仟卡能量之调和 物中钙的毫克数来表示)小于122毫克/100仟卡。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 物,其钙对磷的比例在1.4及2之间。 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至3项中任一项之婴儿调和 物,其乳糖量最多为6.0克/100毫升总调和物。 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4项之婴儿调和物,其乳糖量 最多为4.5克/100毫升总调和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