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应用于服务提供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 法,其主要步骤系包括: 一服务提供伺服器于一共通服务伺服器注册; 复数个用户端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注册; 该服务提供伺服器传送至少一多媒体讯息及传送 该复数个用户端相关资讯至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该共通服务伺服器判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传送之 复数个用户端是否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是否有注 册;以及 该共通服务伺服器通知一多媒体讯息伺服器将该 至少一多媒体讯息透过一通讯网路传送至该复数 个用户端。 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 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可为同一伺服器。 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其系提供该服务提供伺服器至少一用户密码。 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其系提供该服务提供伺服器至少一用户密码及至 少一用户名称。 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其系提供该用户端至少一用户密码。 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其系提供该用户端至少一用户密码及至少一用户 名称。 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多媒体讯息其包 括一图片、一动画、一声音、一文字及上述之任 二者组合之其中之一者。 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系使用一HTTP之格式所架构。 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系使用一JAVA商业商务元件(Enterprise Java Bean;EJB)之 格式所架构。 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系使用一可延伸性标示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XML)之格式作为与该服务提供伺服器之讯息传输之 介面。 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 传送该复数个用户端相关资讯,该复数个用户端相 关资讯系包含有用户端之用户名称。 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 传送该复数个用户端相关资讯,该复数个用户端相 关资讯系包含有该用户端之用户名称及用户密码 。 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 传送该复数个用户端相关资讯,该复数个用户端相 关资讯系包含有用户端之电话号码。 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服务提供伺服器 系透过一公共电信网路、一有线通讯网路、一无 线通讯网路、一卫星通讯网路、一光纤网路、一 电脑网路或有线电视网路等通讯网路,传送至该共 通服务伺服器。 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经 一公共电信网路、一有线通讯网路、一无线通讯 网路、一卫星通讯网路、一光纤网路、一电脑网 路或有线电视网路等通讯网路与该用户端相连接 而传送该多媒体讯息。 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接收该多 媒体讯息后,更进一步包含一步骤: 该用户端回传一接收讯息至该共通服务伺服器。 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于该共 通服务伺服器删除注册资料,以拒绝该服务提供伺 服器所提供之该多媒体讯息。 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于该共 通服务伺服器选择该服务提供伺服器内所提供之 内容,以避免该用户端收到不想要之多媒体讯息。 1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于该共 通服务伺服器选择服务提供伺服器,以避免该用户 端收到不想要之服务提供伺服器所提供之多媒体 讯息。 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透过一 资讯网路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相连接,以进行注册 之动作。 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资讯网路系可 为一网际网路。 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透过一 通讯网路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相连接,以进行注册 之动作。 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公共电信网路。 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有线通讯网路。 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无线通讯网路。 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卫星通讯网路。 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光纤网路。 2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2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有线电视网路。 2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透过一 资讯网路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相连接,以进行选择 该服务伺服器及提供之多媒体讯息。 3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9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资讯网路系可 为一网际网路。 3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透过一 通讯网路与该共通服务伺服器相连接,以进行选择 该服务伺服器及提供之多媒体讯息。 3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公共电信网路。 3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有线通讯网路。 3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无线通讯网路。 3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卫星通讯网路。 3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光纤网路。 3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 厂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通讯网路系可 为一有线电视网路。 3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应用于服务提供厂 商传送多媒体讯息之方法,其中该用户端可于该共 通服务伺服器设定该多媒体讯息传递予该用户端 之时间。 图式简单说明: 第一图:其系为本发明之一较佳实施例之传送多媒 体讯息之流程图; 第二图:其系为本发明之一较佳实施例之用户端注 册之方块示意图;以及 第三图:其系为本发明之一较佳实施例之多媒体讯 息传递之方块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