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适用于一电子装置,包括:一连接臂,固设于该电子装置上,具有一第一卡合部,设置于该连接臂之侧边;一外框,设置于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之侧边,又该外框具有一第二卡合部;藉由使该第一卡合部与该第二卡合部卡合,以连接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卡合部设有一卡勾,以及该第二卡合部设有至少一开孔。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卡合部上设有一第一开孔以及一第二开孔,当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结合时,该卡勾穿过该第一开孔,以及该卡勾之尾端位于该第二开孔内。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开孔之大小约略与该卡勾尾端相同。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3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开孔较该第二开孔大。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连接臂更包括一凹陷部,相对该卡勾设置于该连接臂上。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更包括一支撑模体,其中该外框包覆该支撑模体之侧边,又该支撑模体之侧边设有一凹槽以容置该卡勾。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卡勾为一ㄇ型卡勾。9.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为一笔记型电脑。1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更包括一支撑模体,固设于该液晶显示器模组,设有一凹槽和至少一开孔,其中该开孔连接该凹槽。1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卡合部设有一卡勾,以及该第二卡合部设有至少一开孔。1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卡合部上设有一第一开孔以及一第二开孔,当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结合时,该卡勾穿过该第一开孔,以及该卡勾之尾端位于该第二开孔内。1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开孔之大小约略与该卡勾尾端相同。1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开孔较该第二开孔大。1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支撑模体具有一第三开孔以及一第四开孔连接该凹槽,当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结合时,该卡勾系穿过该第三开孔、该凹槽以及该第四开孔。1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连接臂更包括一凹陷部,相对该卡勾设置于该连接臂上。1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卡勾为一ㄇ型卡勾。18.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为一笔记型电脑。19.一种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适用于一电子装置,包括:一外壳,包覆于该电子装置外层,具有一第一卡合部,其中该第一卡合部设置于该外壳之内侧;一外框,设置于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之侧边,其中该外框具有一第二卡合部;藉由使该第一卡合部与该第二卡合部卡合,以连接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20.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卡合部设有一卡勾,该第二卡合部设有至少一开孔。21.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卡合部设有一第一开孔以及一第二开孔,当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结合时,该卡勾穿过该第一开孔,以及该卡勾之尾端位于该第二开孔内。22.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二开孔之大小约略与该卡勾尾端相同。23.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1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第一开孔较该第二开孔大。24.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更包括一支撑模体,其中该外框包覆该支撑模体,又该支撑模体之侧边设有一凹槽以容置该卡勾。25.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4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支撑模体具有一第三开孔以及一第四开孔连接该凹槽,当该液晶显示器模组与该电子装置结合时,该卡勾系穿过该第三开孔、该凹槽以及该第四开孔。26.如申请专利范围第20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卡勾为一ㄇ型卡勾。27.如申请专利范围第19项所述之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其中该电子装置为一笔记型电脑。图式简单说明:第1图系表示习知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之示意图;第2A图系表示本创作液晶显示器模组连接装置之示意图;第2B图系表示本创作第2A图中A之局部放大图;第2C图系表示本创作第2A图中B之局部放大图;第3图系表示本创作第一实施例之局部剖面图;第4图系表示本创作第二实施例之局部剖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