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
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 |
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原有产品未设置保险机构,操作按钮不受限制,安全性能差。本实用新型包括外壳、出气装置、压电装置、油槽及风罩,其特征在于揿手右侧设有一保险杆,保险杆置于揿手上,其纵向卡接于外壳,横向则由揿手限位。本实用新型使得打火机安全性能得以提高,防止误操作。 |
申请公布号 |
CN2447649Y |
申请公布日期 |
2001.09.12 |
申请号 |
CN00255435.6 |
申请日期 |
2000.09.28 |
申请人 |
黄新华 |
发明人 |
黄新华 |
分类号 |
F23Q2/34;F23Q2/50 |
主分类号 |
F23Q2/34 |
代理机构 |
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戴晓翔 |
主权项 |
1、带保险机构的打火机,包括外壳(1)、安装在外壳内的出气装置、压电装置、油槽(2)及位于出气装置上端的风罩(5),其中出气装置包括出气阀(2)、撬板(8),压电装置包括揿手(6)、压电帽(7)和压电块(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揿手(6)右侧设有一与其配合的保险杆(9),保险杆置于揿手上,其纵向卡接于外壳(1),横向则由揿手(6)限位。 |
地址 |
315300浙江省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大发路口新海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