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 定位系统及车载装置
摘要 本发明涉及的定位系统构成为,车载装置具备:车载侧定位机构,其取得包含对定位的坐标进行表示的车载侧定位坐标的车载侧定位数据;和发送机构,其将车载侧定位机构取得的车载侧定位数据向便携终端装置发送;便携终端装置具备:携带侧定位机构,其取得包含对定位的坐标进行表示的携带侧定位坐标的携带侧定位数据;选择机构,其根据定位环境,选择车载侧定位机构及/或携带侧定位机构;和车辆位置计算机构,其根据与由选择机构选择的定位机构相关的定位坐标,计算出车辆位置。
申请公布号 CN101855518B 申请公布日期 2013.10.09
申请号 CN200880115870.6 申请日期 2008.11.13
申请人 富士通天株式会社 发明人 井上典昭
分类号 G01C21/26(2006.01)I;G01S19/42(2010.01)I;G08G1/0969(2006.01)I;H04W4/02(2009.01)I 主分类号 G01C21/26(2006.01)I
代理机构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21 代理人 李贵亮
主权项 一种定位系统,利用搭载于车辆的车载装置和便携终端装置来定位车辆位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载装置具备:车载侧定位机构,其取得车载侧定位数据,该车载侧定位数据包含从卫星定位系统接收的信号中所包含的对定位的坐标进行表示的车载侧定位坐标;和发送机构,其将所述车载侧定位机构取得的所述车载侧定位数据向所述便携终端装置发送;所述便携终端装置具备:携带侧定位机构,其取得携带侧定位数据,该携带侧定位数据包含从卫星定位系统接收的信号中所包含的对定位的坐标进行表示的携带侧定位坐标;选择机构,其根据定位环境,选择所述车载侧定位数据及/或所述携带侧定位数据;和车辆位置计算机构,其根据由所述选择机构选择的定位数据,计算出所述车辆位置,所述选择机构判定所述便携终端装置在乘车后在所述车内是否经过了规定时间以上,在经过了规定时间以上的情况下,判定行驶速度是否在规定速度以上,在行驶速度在规定速度以上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车载侧定位数据,在没有经过规定时间以上的情况以及行驶速度比规定速度慢的情况下判定携带侧的定位精度是否在规定精度以上,在携带侧的定位精度在规定精度以上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携带侧定位坐标,在携带侧的定位精度未在规定精度以上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车载侧定位坐标。
地址 日本兵库县